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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深圳市罗湖区**栋**房。因赌博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栋**房。因赌博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里**镇**村**村**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栋**房。因赌博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号,现住罗湖区**村。因赌博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某、郭某某春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预谋聚众赌博,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各出资了11000元人民币入股并参与分水钱,并在由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同居女友)使用自己身份证租下的本市罗湖区**路**花园2栋**房内聚集他人以打50-100元推倒胡麻将且每把胡牌都要抽水50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长期纠集多名赌客聚众赌博,仅2019年10月28日7时至10月28日15时的8个小时就抽取了9000元人民币的水钱。

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事后,被告人高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多名赌客(均被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赌具麻将、赌资若干、监控主机一台、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2.书证:现场缴获的赌具麻将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电子票据若干、检查证、检查笔录、案发当天抽水渔利情况明细及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董某某、魏某某、梁某某、刘某乙、徐某乙、张某乙、廖某某、虞某某、汪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甲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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