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楼**室,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室。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巷**村**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赁本市静安区**路**号**室,并于2020年6月初开始将该处用于作为“德州扑克”赌博的场所,通过收取台费、赌资抽水进行非法获利。其中,高某某、戴某某作为房东,均参与赌博、参与抽水分成;姜某某则招揽赌客至上址赌博,自己也参与赌博、参与部分抽水分成;邵某某则参与赌博,担任发牌手并获得相应酬劳。截止案发,高某某、戴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姜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邵某某非法获利近1000元。

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了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以及赌客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并现场缴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筹码等。被告人高某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路**号**室系进行“德州扑克”赌博的场所,赌局会按比例进行抽水。

2.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四人均供认了参与“德州扑克”赌博的事实以及各自在涉案赌场中的作用和非法获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四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晚在**路**号**室查获并扣押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筹码等作案物品的事实。

5.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证实四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犯有赌博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平

检察官助理:吴迪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邵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