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乡**村**号。2008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2019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自己名义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3万元,之后给高某某使用。后因无钱还贷款,高某某提议曹某某盗窃书包偿还贷款,并指认盗窃书包具体地点。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的奇瑞QQ汽车,去往涿白路高碑店市新城镇解家营村南1公里路东商铺25号,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家商铺里仿FILA双肩背包、仿FILA腰包、“203型”双肩背包、仿“双C”背包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高某某在家中将其中580个仿FILA双肩背包,以3.5元单价卖给邱某某。经鉴定,580个仿FILA双肩背包及其它型号书包价值共计:26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个人贷款申请表,曹某某卡号交易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证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朱某某证言,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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