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浦口区**城**街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路**栋**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江宁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楼**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受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聘用,分别持吴某甲、吴某乙提供的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多次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等医院刷卡就诊购药,并将所购药品交由吴某甲、吴某乙出售换取现金。截止2019年1月,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高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41044.79元,被告人曹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24579.37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社会保障卡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宏
代理检察员:蒋宗康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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