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6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道街***东***,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绿城豪庭**东*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2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81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25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高某某、何某某,在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刘某某(已死亡)以患有小儿麻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办理病退手续,非法获取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保基金。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刘某某利用虚假病退手续,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非法获取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保基金人民币45570元。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委托刘某某利用虚假病退手续,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非法获取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保基金人民币51018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委托刘某某利用虚假病退手续,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非法获取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保基金人民币44445元。
2016年秋天,被告人高某某委托刘某某利用虚假病退手续,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非法获取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保基金人民币46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账单、收款收据等;
2. 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欣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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