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辩护人王爱华,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欧鲜明,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乡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在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魅力之城”小区等地,利用QQ空间发布虚构的充值返利活动,针对在校学生群体进行网络诈骗活动。高某某提供QQ账号,在QQ空间发布虚构的充值返利活动的动态信息,高某某、李某某进行具体的诈骗聊天,诱导受害人进行转账交易。罗某某在诈骗活动中提供诈骗聊天指导,并参与部分诈骗聊天。三人诈骗金额共123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至5月2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魅力之城13栋2206房内,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利用QQ号码38522009(昵称:大学生网恋柠檬馆)在空间发布虚构的充值返利活动,诱导被害人严某某(15岁,福州市第一中学学生)、张某甲(20岁,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林某某(20岁,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某乙(18岁,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等人参与返利活动,骗取被害人严某某1480元、张某甲980元、林某某1000元、张某乙1500元。诈骗所得金额主要由被告人高某某和李某某平均分赃。
2.2019年6月1日至6月2日,在长沙市雨花区钢铁熊电竞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利用QQ号码76830590(昵称:漫威DC娱乐咨询台)在空间发布虚构的充值返利活动,诱导被害人杜某某(20岁,厦门大学学生)、黄某甲(19岁,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等人参与返利活动,骗取被害人杜某某4000元、黄某甲1880元。被告人罗某某指导李某某回复被害人。诈骗所得金额主要由被告人高某某和李某某平均分赃。
3.2019年7月16日至7月l7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奥林匹克花园l栋1402房内,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利用QQ号码10772826(昵称:热门表情包<加窝偷表情包>)在空间发布虚构的充值返利活动,诱导被害人胡某某(17岁,浙江财经大学学生)、邓某某(21岁,华北理工大学学生)等人参与返利活动,骗取被害人胡某某980元、邓某某500元。诈骗所得金额主要由被告人高某某和李某某平均分赃。被告人罗某某在此次诈骗活动中,直接参与部分诈骗聊天,并非法获利52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已退还被害人严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杜某某、黄某甲、胡某某、邓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报案材料、微信转账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基本情况表、退赔和补偿受害人的说明、谅解书、学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甲、严某某、林某某、张某乙、黄某甲、胡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嫌诈骗手机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已退还八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给与了部分补偿,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对三被告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所骗取的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犯诈骗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高某某30000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闽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4201****、1557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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