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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建筑渣土综合**办公室监管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0日晚,在本市槐荫区经二纬八路**饭店,被告人李某某、魏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翟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所在的包间内敬酒时,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将盘子、啤酒瓶等物品砸向对方,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受伤。经鉴定,外伤致被害人王某某头皮瘢痕长度累计超过8cm可以认定,其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被害人唐某某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创可以认定,其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明玉

代理检察员:王传坤

2019年10月31日

附:

_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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