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经商量从安乡前往长沙县湘龙街道****小区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使用的一台装有防盗定位器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号为湘******停放在草坪上未上锁,且无人看管,被告人高某某用起子将该车发动机启动后,二人连夜将该车更换假车牌后开回安乡县三岔河镇合家铺村10组路段时,公安干警接到报案后,根据行车轨迹将二被告当场抓获。经价格认定: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情况说明书、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