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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号。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更**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20分左右,于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与文化路西,被害人别某某将高某某女友误认为他人,被告人高某某到场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刀具到达现场,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三人持刀将被害人别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别某某手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别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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