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屯**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乐市**镇**村**村**号。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谷城县**镇**村**组。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甲于2018年11月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微信名为“**”的炒股老师,该人向黄某甲推荐了**国际交易平台APP。之后黄某甲向该平台分三次充入44万元,之后黄某甲在该平台按照老师的指示进行炒股指,先期盈利11万余元,后期亏损40万余元。
经进一步查明发现被告人高某某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带领客服部李某某等人在越南期间,由被告人李某某指导被害人黄某甲安装了**国际交易平台APP,并教黄某甲在APP客户端上面注册、交易。被告人翁某某、袁某某为诈骗团伙的业务员,其二人在上级黄某乙(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进到各个微信交流群里面冒充股民,谎称自己用公司的选股器选股获得了很大的收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引诱其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投资,后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等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认证意见;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被告人高某某、翁某某、袁某某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