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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村人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区街**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2月23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6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对其执行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定州市**乡**村人,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对其执行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镇**村人,捕前租住在河北省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对其执行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村人,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对其执行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同学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开“茶馆”挣钱,成为了王某某的下级代理,先后从王某某处购买用于开设赌场的房卡8500 元,注册参赌人员30余人,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17日,利用其微信号HHang_we****收取参赌人员赌资168946元,利用其微信号gqh21172336收取参赌人员赌资112350元,共计281296元。高某某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3日作为王某某的下级代理,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开“茶馆”挣钱,从王某某处购买房卡,共计收取赌资125150元,二人获利五五分成,各获利3000余元。另,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6日给王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茶馆”帮忙收取赌资,共计收取赌资242150元。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9月26日到10月7日,在明知王某某、贾某某等人利用其微信号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的前提下,仍将自己的微信号Me000000000000****提供给他们使用,共计收取赌资14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王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始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员: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19年6月17

附:

    1.被告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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