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乡**路**胡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20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楼**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或2016年初,被告人高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中环花鸟鱼虫市场其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将一只黄蓝金刚鹦鹉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在天津市北辰区汇川商贸城(原名为蓝海商贸城)其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将该鹦鹉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1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万柳塘花鸟市场,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将该鹦鹉卖给单某某。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单某某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园**室的住处将该鹦鹉查获。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鹦鹉物种为鹦形目鹦鹉科黄蓝金刚鹦鹉,该物种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017)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住处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话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单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6份;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