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2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住临城县**村。2004年10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223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临城县**村。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湾子村申某某家中盗窃九阳牌电磁炉1个、华为荣耀V9手机1部。经认定,价格共计1640元。

2、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河庄村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00元。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院头村盗窃曹某某踏板摩托车1辆。经认定,价格500元。

4、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千根村李某丙家中盗窃现金300元。

5、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西王俄村李某乙家中,盗窃黑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价格2250元。

6、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位昌村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00元,华为手机1部、vivo手机1部。经认定,价格共计1200元。

7、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杜家沟村,盗窃郝某某电动车电瓶4块。经认定,价格400元。

8、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阳泽村,盗窃韩某某空调1套。经认定,价格1000元。

9、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院头村时某某家中,盗窃铜钱30个、银制小铃铛2个、锡制的酒壶1个。经认定,价格共计600元。

1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院头村张某某家中,盗窃大银镯1个、红铜手镯1个、小银镯1个,经认定,价格共计455元。

11、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高邑县千秋小镇,盗窃杜某某电动摩托车1辆。经认定,价格3060元。

12、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南平旺村武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50元、华为P20手机1部。经认定,价格1680元。

13、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回车村范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0元。

14、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位昌村李某丁家中,盗窃银锁1个、银币6枚。经认定,价格共计1900元。

15、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王家洞村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50元、钢板现钱1串。经认定,价格共计300元。

1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从赞皇县王家洞村,盗窃郭某某电动车电瓶4块。经认定,价格共计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

2、赞皇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及河北省公安机关临时布控申请审批表;

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证明;

4、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5、被害人李某乙、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