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号**宿舍**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期**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因刘某某(已判决)怀疑其丈夫李某甲同被害人袁某某有婚外情,三人受刘某某、李某乙(已判决)的邀约,意图收集李某甲出轨的证据,五人共同在昆明市盘龙区**酒店门口,驾驶车牌为云A*****的黑色奥迪车,将被害人袁某某强行载至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加油站附近,其间,刘某某等人逼问袁某某同李某甲的关系,并殴打袁某某后将袁某某的手机丢弃,直至2017年05月29日0时许才让被害人袁某某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袁某某被丢弃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已被判处的同案刘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手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刑初55号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