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55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丁桥镇***村**组43号,现住址:池州市站前区***店。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杨群,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481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酉华乡**村**组18-1号,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16栋1104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苏秀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阿当比鸡手机软件内充值游戏钻石(系游戏道具)、建立俱乐部、开设虚拟房间,利用微信组织参赌人员在阿当比鸡软件内赌博,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开设赌场期间,高某某、杨某某每局收取费用5元/人,获利共计8000余元。
案发后,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杨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曹某某、范某某、曹某某、操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及阿当比鸡软件组织群成员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建议量刑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建议量刑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站前区***店;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16栋1104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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