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快递**营业部员工,现住本市天宁区**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1 8年11月16日晚8时许,孙某某与向某某(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在QQ群发生纠纷并约架。孙某某纠集易某某(已判刑)、戚某某(未满1 6周岁)等人,易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对方向某某纠集胡某某、沈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双方约架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金源商业广场6-13号头号玩家网咖,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一起与对方胡某某、曹某某等人互殴。经鉴定,曹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 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网吧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海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59512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892106****。

2.卷宗材料五册以及光盘一张。

3.认定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