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铜陵市铜官区****城**栋**室。201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被告人柯某某与王某甲存在矛盾并相互殴打,胡某某、高某某事后知晓并决意帮其报复。1998年11月4日,胡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伙同文某(已死亡)邀集的20余名铜陵市区社会闲散人员持砍刀长矛,由三人带路认人,到**街道王某甲家中寻觅报复,因其不在家,众人遂将其兄弟王某乙、王某丙砍伤。事后王氏兄弟未报案,由胡某某支付医药费并赔偿人民币一万元私了,高、柯未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二人自此在胥坝地区开始树立“威名”。后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王某丙伤情为轻微伤。
二、强迫交易
2000年左右,被告人柯某某与鲍某某、胡某乙、陈某某、乔某某等人合伙经营**渡口沙场,同时期**地区还有梅某某、高某等多人经营沙场,市场竞争激烈。柯某某等人为排挤对手,开始向**打沙船主言语威胁不允许向**其他沙场供沙。柯某某沙场合伙人胡某乙、陈某某到梅某某家中,言语威胁要求其退出**黄沙市场。2003年左右,柯某某、乔某某到高某家中,言语威胁要求其不要到外地进沙在**贩卖。梅、高二人因畏惧柯某某等人势力,且沙场货源已断,被迫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关闭沙场。
2004年被告人高某某入股**渡口沙场,其他合伙人经过协商收取股金后退出合伙,自此该沙场即由高某某、柯某某二人共同经营,且已成**地区唯一一家沙场。高、柯二人为达到彻底垄断**地区黄沙市场的目的,开始有谋划、有分工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高某某主要负责监视渡口附近来往车辆及采沙船只,柯某某负责监视、威胁**安平地区来往大货车驾驶员。
2004至2010年间由高、柯本人或指使社会闲散人员言语威胁警告**、**货车驾驶员赵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等人,不允许其从外地沙场向胥坝运沙,否则对其不客气。2006年间,驾驶员朱某某因不听警告,车胎被人故意毁坏;2009年间,驾驶员胡某某、宋某某因夜间偷偷运沙至胥坝,途中被柯某某发现并堵截,柯某某无端辱骂二人,并强行夺走车钥匙;2012年间,高某某因怀疑胡某丙、汪某某擅自在**渡口附近利用船只采沙、卖沙,遂带领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将二人从船上带至**大酒店房间内非法拘禁并殴打。柯某某于2000年至2010年间,还雇佣**与**交界处居民殷某某、洪某某、胡某丁等人为其盯梢,发现有大货车从**往**运沙即向其汇报,或当场对驾驶员警告。
高、柯二人自2004年始,通过非法排挤竞争对手、强迫其退出市场;威胁**打沙船主,断绝**黄沙其他来源;监视、威胁大货车驾驶员,垄断**群众购沙渠道,至2010年彻底垄断**地区黄沙市场,直至2016年沙场关闭。期间高、柯二人利用非法形成的垄断地位,随意抬高黄沙价格,2004-2010年间,**黄沙售价逐渐由约10元/吨涨至约30元/吨,2010-2016年,沙价又逐渐涨至约40元/吨及以上,同类黄沙自2000-2016年**地区售价仅为十几元/吨左右。**地区广大群众因修建房屋、工程建设无法在外地买沙,只得购买高、柯沙场的高价黄沙,高、柯以此攫取巨额利润。该沙场自2010-2016年垄断期间,每年销量7000吨以上,黄沙售价40元/吨,高某某、柯某某强迫交易违法所得累计为160万余元。
三、开设赌场
2010-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与兄弟高某甲、高某乙合伙经营的**大酒店包厢内长期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支付餐饮、住宿费用,并安排被告人高某丁、程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抽水,安排汤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已死亡)驾船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开设时间为每年正月至公历4月份,正月里每晚开设一次,正月后平均两天开设一次,累计开设赌场约300次,每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每场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高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为6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江某某、査某、陈某、程某甲、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梅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砍伤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垄断原**地区黄沙市场,强买强卖黄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高某某、柯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物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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