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9********,汉族,大学本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栖霞区**大道**花园**室,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以盗窃罪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90********,汉族,大学本科,**安装集团有限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镇**苑**栋**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室。被告人柳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修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住上海市浦东区**路**苑**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修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2********,汉族,文盲,废品收购,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修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7日已分别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柳某某合谋后准备将如东**石化项目工地上使用的电缆线私自卖出,被告人修某某明知二人可能系盗窃,仍先后两次将涉案电缆从工地上运出,并销售给被告人姚某某。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柳某某、修某某事先约定好时间,由被告人修某某带领驾驶员驾车至如东**石化项目工地,将指定电缆拖走,被告人柳某某办理出门证,后被告人修某某将电缆运至被告人姚某某处以废铜的价格出售。
2.2018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柳某某、修某某事先约定好时间,被告人修某某带领驾驶员驾车至如东**石化项目工地,由被告人高某某安排朱某某告知被告人修某某将指定电缆拖走,被告人柳某某办理出门证。后被告人修某某将电缆运至被告人姚某某处以废铜的价格出售。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按废铜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93200元。
被告人高某某获利8.75万元,被告人柳某某获利7.25万元,被告人修某某获利2.5万余元,被告人姚某某获利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修某某、姚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柳某某已退出赃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某某、修某某、姚某某也已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柳某某、修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柳某某、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修某某、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修某某、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修某某、姚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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