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单元**室,系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销售部装箱员。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路**宿舍,系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2号厂区测试员。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均系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员工,二人因无钱花预谋盗窃公司配件。2019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二被告从华天公司安全通道进入厂区上到二楼,梁某甲将楼道内的监控摄像头扭至房顶方向,二人合力推开备件库的后门,梁某甲打开手机手电筒照明,高某某在备件库的货架上翻找马达、变频器、主板等备件,后二人用黑色塑料袋装好被盗物品从正门出去,并将被盗备件全部放在高某某所借车辆(陕A*****Y)的后座上,后二人返回宿舍睡觉。9月5日10时许,高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马姓男子,将盗取的备件用顺丰快递邮寄给马姓男子,获得赃款26000元,二人平分。
2019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又以相同的方法进入到华天公司厂区二楼的备件库,高某某寻找备件磨轮、丝杆等,二人用书包、黑色塑料袋将所盗备件装起来,后原路返回并将偷来的备件放在高某某所借的车辆(陕A*****Y)的后座上。之后高某某再次联系马姓男子,将盗取的备件用顺丰快递邮寄给马姓男子,获得赃款38000元,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23种备件价值377302.39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指认、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8、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任职公司备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又七个月以上六年又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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