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旗。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过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段某某负责租住房屋并雇佣工人,由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组织联系参赌人员,共同投资、经营、管理赌博场所,收入按照比例分成,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参赌。2020年6月9日,公安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小区**号楼内,将正在参与赌博的高某某及参赌人员胡某某、苏某某等15人抓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71230元,将负责给赌博人员打扫卫生做饭的郝某某及负责给赌博人员端茶倒水的张某某抓获。
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天,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伍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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