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1.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住吉林延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天科,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君,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8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长春市宽城区**路。曾因寻衅滋事,2005年10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1日释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2015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7月1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人月,2015年8月19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4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1993********,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延吉市**小区。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6.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吉林省延吉市**大厦。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7.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住吉林省延吉市**家园。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大石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祖某某、崔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高某某、祖某某、崔某某、姜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祖某某合谋经营赌博网站盘口,设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以此盈利,二人共同出资3万元,用其中2万元买盘口上分,又购买了电脑、手机等设备,与上线人员约定获取固定赌资流水的1.5%-4%作为抽红,并约定好三七比例分红。后二人联系赌博网站取得了赌博代理账号、密码,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二人在延吉市水映玉楼6-1-402号祖某某家,先后建立“快快快壹群” “快快快二群”微信群,拉参赌人员进群,在群内组织成员敦化市居民孙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国家正规“吉林快三”彩票开资结果为赌注,按赌博网站规定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分别使用微信昵称为“浪”、“明天会更好”、“晴天”、“丰田”、“打小就挺贱”、的微信号进行赌资交易,经统计,赌资流水至少为757275.80元。
其中,2020年5月中旬因原盘口不稳定,祖某某让被告人崔某某找一个新盘口,崔某某在明知其开设网络赌场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姜某某(绰号“二雷”)要来一个新盘口,姜某某也在明知开设网络赌场的情况下,联系上家李忠海(在逃)提供新盘口。后祖某某通过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姜某某上分4万元、下分1.5万元。
二、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窝藏的犯罪事实
1.沈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犯罪且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将延吉市紫阳阁小区2号楼2单元203室自家住宅提供给高某某居住,帮助高某某逃避抓捕。
2.张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犯罪且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0日、6月11日使用自己银行卡取现4万元(含王某某2.29万元),供高某某日常花销,帮助高某某逃避抓捕。
3.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犯罪且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0日、11日两次共为高某某转账2.29万元(通过张某某银行卡)供其日常花销,帮助高某某逃避抓捕。
祖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在家中被抓获;高长友于2020年7月27日在南延吉市火车站晋小二面馆被抓获,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投案自首,崔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投案自首,姜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扣押发还清单、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及账单、支付宝截图及账单、扣押发还清单、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祖某某微信年账单截图、高某某微信转款记录、查询张某某、沈某某、朱立贺银行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一)证人朱立贺、孙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一)被告人高某某、祖某某、崔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
(一)破案、抓获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祖某某经合谋,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明知祖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而提供赌场盘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明知高某某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明知高某某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祖某某、崔某某、姜某某经合谋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高某某、祖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崔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劝说同案犯姜某某自首,系立功;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新罪,系累犯;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祖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崔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对姜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意强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被告人祖某某、崔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取保候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