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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王某某、董某甲、刘某某、范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村,住该村。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石家庄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村,住该村。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7日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村,住该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4日被大城县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董某甲、刘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左右,被告人董某甲、高某某共谋组织赌局,聚众赌博牟利。后高某某借用**村西一空闲厂房内场地、具体联系参赌人员,并组织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三人帮局抽水、望风,被告人刘某某当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赌资,开始利用扑克牌“填大坑”进行赌博。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高某某在组织李某某、董某乙等人赌博时被大城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赌博“抽水”4800元,堵资31980元。另查,2019年10月份以来高某某伙同董某甲组织赌博,从中渔利9200余元。

以及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董某甲、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董某乙等的证言;

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董某甲、范某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1月2日 

附:1.高某某、王某某现押于大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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