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刑诉〔2021〕10号
被告单位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注册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段**号楼北侧,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9******,汉族,专科文化,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初,被告单位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刘某某等多名员工从事电话推广亚博棋牌、好分期等非法业务,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向员工发放工资等,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2.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单位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振云
检察官助理:吴奕函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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