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中专,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高**号,住址同上。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高**号,住址同上。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 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1时,詹某甲与高某丙在**镇集上福娜洗浴宾馆因争抢洗澡用的水龙头发生口角,后詹某甲纠集詹某乙、詹某丙、王某某等人,高某丙纠集高某丁、高某甲、高某戊、高某己、高某乙在宾馆内发生殴斗,致詹某甲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调解协议书;王某某保证书一份;福娜洗浴宾馆视频截图4张;受伤照片2张;照片8张;平舆县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平舆县司法局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审核表;
2.证人詹某丙、高某丙、高某庚、薛某某、高某辛、刘某某、高某己、高某壬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图一份,现场照片17张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以原物提取的方法在地面上提取铝棍一根
6. 讯问视频光盘3张、打架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为逞强好胜,纠集在一起相互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55****1930;被告人高某乙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73****8603;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83****2711、181****6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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