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多伦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摩托车、213越野车在赤峰克旗碌碡湾南侧大黑山、多伦县蔡木山乡铁公泡、隆和图、半截沟以及姑娘湖附近多次采用下猎套和弹弓射杀方法,猎杀狍子2只、沙半鸡12只、野鸡1只、捡拾沙半鸡11只。1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开皮卡车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多伦县蔡木山乡半截沟、四道河子、骆驼井子等地,采用弹弓射杀方法,猎杀沙半鸡23只、野鸡1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的第一种动物为斑翅山鹑,拉丁学名:Perdix dauurica,别称:须山鹑,鸡形目、雉科、山鹑属,共计46只。第二种动物为雉鸡,拉丁学名:Phasianus colchicus,别称:环颈雉、野鸡,鸡形目、雉科、雉属,共计2只。第三种动物为狍子,拉丁学名:Capreolus pygargus,别称:矮鹿、野羊,鹿科、狍属,共计2只。斑翅山鹑、雉鸡、狍子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狍子2只、沙半鸡12只、野鸡1只;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猎杀野生动物,沙半鸡23只、野鸡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讯问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采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属共同犯罪,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多伦县**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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