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2007年9月19日,高某某犯抢劫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2019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张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随后田某某和高某某在张北县实施五起盗窃,并将盗窃的羊出售,赃款用于购买毒品。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高某某在张北县实施三起盗窃,并将盗窃的羊出售,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田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拉着高某某到张北县油篓沟乡兴隆村,二人发现杨某某家无人,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拉出二只羊,田某某负责放风,二人将两只羊带走。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288元。
22019年9月20日,田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拉着高某某到张北县白庙滩乡后号村,二人发现田某某家无人,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拉出二只羊,田某某负责放风,二人将两只羊带走。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795元。
32019年9月,田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拉着高某某到张北县二台镇板申图村,二人发现张某甲家无人,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拉出一只羊,田某某负责放风,二人将这只羊带走。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1363元。
42019年9月,田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拉着高某某到张北县二台镇闫脑包村,二人发现张某乙家无人,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拉出二只羊,田某某负责放风,二人将两只羊带走。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288元。
52019年9月,田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拉着高某某到张北县馒头营乡馒头营村,二人发现村西一片小林中有一个羊圈(柳某某家的羊圈),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拉出一只羊,田某某负责放风,二人将这只羊带走。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1650元。
62019年10月19日,高某某到张北县小二台镇张家村,发现叶某某家无人,便翻墙进入,后用改锥将叶某某家的玻璃捅破,高某某受伤,其血液流到窗台上。高某某进入屋内,从红色柜子中盗窃1500元后离开。
72019年10月,高某某驾驶其已报废车辆到张北县郝家营乡火烧营村,发现王某某家无人,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拉出一只羊,并将其带走。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1638元。
82020年1月14日,高某某驾驶其已报废车辆到张北县二台镇六号湾村,发现张某丙家的羊圈在大门外,高某某进入其羊圈抱出一只羊放,并将其放到车上。张某丙发现后,便从家跑出来,高某某驾车加速离开。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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