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8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夜总会值班期间,与前来消费的被害人谢某某及其朋友孙某某、端木某某等人因买单发生纠纷,二人用拳殴打谢某某致其眼部、肩部受伤,接警赶至现场的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调查,谢某某当晚自行前往医院就医。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谢某某右眼底出血、左侧锁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7月23日,盛某某、高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赔付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28万元,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三队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归案经过、出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盛某某、高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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