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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东方**九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东方**九店店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分别担任店长、店员的东方**九店,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以投资购买所谓“东方**产品”为名,以赠送积分返现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向赵某某等群众吸收资金156.938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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