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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祁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街**号,住川汇区**办事处**大道**号。2015年12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川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因本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新的证据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捕,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村**组**号,住**路**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初,高某某和祁某某合伙买下一辆改装有油罐和加油机的无牌白色金杯面包车,在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等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川汇区**村口非法经营汽油。2018年9月3日至10月7日,高某某伙同祁某某多次从商水**镇**加油站购买95号汽油,非法销售数额12553.54升,每升以5.86元出售,该95号汽油市场价8.19元每升,非法经营数额102813元。案发后,2019年10月30日,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沙某某、谭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强、祁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祁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高某某系主犯,祁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祁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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