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秦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高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附**号,现住南阳市**路**府**号楼**室。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5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刑事拘留。因赌博于2017年4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区**乡**村**庄**组**号**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羊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8********,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区**乡**村**组**号**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内乡县公安局。因赌博于2017年4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和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丁某某在赌场使用高某某所放冲钱五、六次,多次还款后仍有8万元未能归还。被告人高某某、秦某某等人驱车到**县**乡**村被害人丁某某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把丁某某带至南阳市,将丁某某在南阳市**区**府高某某家中、南阳**路**网吧、**路**局旁边的网吧、**局招待所进行看管,丁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共四、五天。

2、2017年,因王某某在赌场使用张某某冲钱4万元左右,王某某剩余1万余元未偿还张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指使并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两辆车到**区**乡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将王某某带至**区**乡**市场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向王某某暴力讨要赌债,高某某等人拿工兵铲等凶器威胁王某某,称如果不还钱就“浸死王某某、整死王某某”。在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暴力威胁之下,王某某将剩余冲钱及利息4.6万元还完。

3、2016年至2017年,因王某乙在赌场使用高某某的10多万元冲钱无力偿还,被告人高某某带领被告人秦某某等人至南阳市**区**乡**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以在王某乙家大门上喷涂油漆、砸门、门口放花圈的方式向王某乙逼要赌场高利贷。

4、2017年,因“老某某”在赌场上欠高某某高利贷冲钱无法偿还,被告人高某某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和余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老某某”带至南阳市**区**山一个水坑边的斜坡上,高某某等人以体罚的方式让“老某某”爬坡,逼迫“老某某”偿还赌场高利贷冲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物证;3.检查、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

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肆意挑衅,辱骂、恐吓他人,且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等人为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斌

冀鹏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