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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谢民商贸城西门对面经营“赵媛记纯碱开花馒头店”,由其本人负责制作花卷等食品,在制作花卷过程中其使用剑石牌香甜泡打粉。2019年2月20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和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赵媛记纯碱开花馒头店”进行检查,提取该店生产、销售的花卷30个、店内代卖的玉米饼30个及26袋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并对上述食品送检。经检验,高某某生产的花卷中检出铝成分,铝残留量为492mg/kg,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小麦粉及其制品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工作人员通知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2019年2月28日,高某某主动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2、被告人程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同南路经营“大庆市大同区玺鼎香面食店”,并由其本人制作、销售玉米饼、烧饼等食品,在制作上述食品过程中其使用剑石牌香甜泡打粉。经查2019年2月20日在“赵媛记纯碱开花馒头店”内被查扣并送检的玉米饼为程某某所制作,经检验,程某某生产的玉米饼中检出铝成分,铝残留量为261mg/kg。2019年2月28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工作人员到达“大庆市大同区玺鼎香面食店”将程某某抓获,同时查扣其制作待销售的玉米饼10个、烧饼3个,后将上述食品送检。经检验,程某某制作、销售的玉米饼中检出铝成分,铝残留量为418mg/kg;烧饼中检出铝成分,铝残留量为426mg/kg,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小麦粉及其制品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拍照;

2.书证侦破经过、线索来源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户籍信息等材料;

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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