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铜陵市义安区********号。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原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因盗窃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保安,住铜陵市铜官区**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铜陵市义安区**乡**路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铜陵市义安区**乡**路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铜陵市义安区**乡**路北**号。2013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2015年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丁某甲、汤某某、郑某某、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2014年期间,高某甲(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大酒店二楼包厢内长期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支付餐饮、住宿费用,并安排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在赌场抽水,安排被告人汤某某、汪某某(已死亡)驾船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开设时间为每年正月至公历4月份,正月里每晚开设一次,正月后平均两天开设一次,累计开设赌场约300次,每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每场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该赌场违法所得累计为60万余元。

2015-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每晚200元价格租用其岳父母被告人丁某甲、黄某某经营的**大酒店,在一楼包厢内长期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支付餐饮、住宿费用,并安排被告人丁某乙、郑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抽水,被告人汤某某驾船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丁某甲开关酒店大门。赌场开设时间为每年正月至公历4月份,正月里每晚开设一次,正月后平均两、三天开设一次,累计开设赌场约90次,每场参赌人员10至20人,每场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该赌场违法所得累计为18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丁某甲、汤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某、丁某乙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郑某甲、唐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丁某甲、汤某某、郑某某、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丁某甲、汤某某、郑某某、丁某乙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程某某、黄某某、丁某甲、汤某某、郑某某、丁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全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5月26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丁某甲、汤某某、郑某某、丁某乙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