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预谋准备盗窃他人电动车获取钱财。2020年2月25日凌晨0时许,二人驾驶电动车途径万宁市**酒店,发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酒店门口处的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符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走。事后,高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以8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6元。
2020年2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和林某某(未满16周岁)预谋盗窃他人电动车获取钱财。三人在万宁市**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该处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被告人符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当日19时许,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表、残疾人证等;
3.证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黄某甲、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认定价值人民币48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杨
书 记 员:李婷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