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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肖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1.被告人徐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054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平顶山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繁荣街**号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于2019年5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被告人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049,汉族,大专文化,系平顶山市**银行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五条路**家属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于2019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3.被告人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543,汉族,大专文化,系平顶山市**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高层**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于2018年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4.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528,汉族,大专文化,系**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家属院**号楼**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于2019年5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王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峰公司),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平安怡园小区1单元12楼东西户、平顶山市桃花源宾馆7楼等地设立办公室,招聘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招聘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等人为客户经理,以1.5%-2%的高息为诱饵,组织人员大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经平顶山市君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徐某某自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在担任业务三部经理期间,该部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8660000元,未兑付金额15135500元。徐某某吸收公众存款5240000元,未兑付3135500元,所得工资及提成共计209836元。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4310000元,未兑付3460000元,所得工资及提成共计169600元;高某某以阎某某名义融资2780000元,未兑付420000元,获工资、提成39934元。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800000元,未兑付2190000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合计123720元。被告人肖某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8170000元,未兑付1270000元,所得工资及提成共计176167元。

2018年10月29日,肖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5月9日,徐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5月9日,侦查人员到**保卫部门,保卫部门让**后勤部门通知黄某某到**办理退休后的相关手续,黄某某赶到**后被抓;2019年5月22日,高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徐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高某某均已退缴全部工资及提成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缴款凭证等书证。

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王某某、徐某甲等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甲、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肖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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