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湖北黄石**有限公司**, 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号**栋**单元**室。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20年4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在本市西塞山区**加油站旁高某某的本田飞渡汽车(牌号:鄂A*****)上喝酒聊天。21时许,两人由高某某驾驶该车前往**吃烧烤,途径**路段时遇见交警设卡检查,胡某某让高某某冲卡,高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右转弯逆行至人行道上,不顾正在营业的店铺、行人在人行道上快速逆行,坐在副驾上的胡某某指使高某某驾车“冲、冲、快冲!”。在逃离时车辆外壳多次碰擦路边墙体、树木,致车辆左后视镜被撞掉、左前胎破损。高某某继续驾车冲上马路,先后闯红灯快速通过**及**医院路口。后将车辆藏匿于西塞山区**小区居民楼空隙处,两人随后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 杨波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高某某1887230****;胡某某138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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