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公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邀约被告人胡某某,由胡某某骑踏板车载着高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四机路附近,盗走被害人葛某某放在电动车内的布包,包内有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万元。高某某分得1.2万元,因白色手机太旧,随手将该手机扔掉,胡某某分得8000元。
2020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邀约被告人胡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四机路与演武路交叉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徐某某上衣口袋内华为牌荣耀play3手机一部。后高某某廉价销赃获赃款200元。
2020年10月15日早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荆州市张居正小学东南门,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vivo牌X30手机一部,得手之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由胡某某骑踏板车到张居正小学附近载着高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强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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