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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胡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因违法国家储存、买卖汽油,于2020年9月1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因违法国家储存、买卖汽油,于2020年9月1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燕郊开发区***村南头院内,用一辆白色江铃全顺汽车及加油机等设备,对外销售95号汽油。至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五册及光盘九张。

3.证人名单一份及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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