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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臧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现暂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居**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村**庄**号,现暂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居**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将二案并案处理。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臧某某在二人租住的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居**幢**室开设棋牌室,多次组织参赌人员成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以“罗松”、“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坐庄赢钱抽取20-100元不等”的方式抽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被警察抓获归案。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臧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照片、租房协议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成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高某某、臧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臧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已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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