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伙同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门口,采用撬锁等手段,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黑色雅马哈125C无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19元)后逃离现场,后该车由高某某占为已有。破案后,已起回车辆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伙同禤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肇庆市**区**小区门口,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A****白色两轮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0元),后该车由卢某某占为已有。随后,高某某、禤某某、谈某某、麦某某、卢某某来到肇庆市**区**门口,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5****蓝色雅马哈两轮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7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已起回两台车辆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麦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2月17日
附:
2.案卷三册,散页12页,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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