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赵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雅居**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垛**组)。被告人高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1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御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1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城**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3日重新收案;2020年8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应钟某某、刘某甲邀请,在兴化市**酒店**房间内打扑克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怀疑钟某某等人使用作弊手段,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甲请求帮忙,王某甲又联系刘某乙共同前往。刘某乙到酒店房间后,发现钟某某作弊工具,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钟某某、刘某甲实施殴打,并要求返还赌资。被告人高某某获得钟某某手机转账返还的人民币8000元及桌面赌资人民币7140元(高某某方赌资人民币18000元)。

此后,钟某某、刘某甲被几人带至楼下,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以“看兴化风景”、“报警”为威胁,被告人王某甲帮助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作势要将钟某某拽至车内。后经钟某某请求,双方约定30000元私了,几人将刘某甲、钟某某带回宾馆房间内。后刘某甲提出外出筹钱,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同意,并将钟某某控制于宾馆房间内。后刘某甲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及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王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