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邵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7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虎**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二人互不相识)在快手(社交平台)上发生口角后相互约架,因邓某某报警而未打成。2019年7月10日23时许,高某某邀约被告人邵某某及蔡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由蔡某某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载高某某、邵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洪南路寻找邓某某,在洪南路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找到邓某某后,强行将邓某某拉上面包车,并在面包车上对邓某某实施殴打,将邓某某拖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灵峰村一涵洞附近时又对邓某某拳打脚踢。之后,高某某打电话喊肖某某(另案处理)前来,肖某某到场后踢了邓某某一脚,并持刀准备杀邓某某被他人拦住。殴打完之后,高某某等人将邓某某拖到三板桥办事处草海大道“云上草海”酒店附近,让邓某某下车后驾车离去。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邵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道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