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4********,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籍贯:山西省繁峙县,户籍地**:山西省繁峙县**乡****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单元**室,工作单位:**出租公司**。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小学,居民身份证号:1401221986********,籍贯:山西省武乡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镇**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镇**街**号,工作单位:个体。2016年2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阳曲县黄寨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南路****肥肠面门口, 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告人郎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田某某受伤,两颗牙齿脱落。2017年9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被害人田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