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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郭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9月11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前罪余刑五个月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2014年10月16日释放。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楼**楼**栋**单元**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楼**楼**栋**单元**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赤峰410”贷款项目,声称该项目会员达到一定人数后,每个参加的会员可获得额度为6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贷款,参加该项目需要每个人缴纳410元的会费。为了取得贷款,被告人高某某参加该项目并发展了揣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会员。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与郭某某合谋除会费410元外再增收220元,谎称增收的220元为手机GPS费用,后高某某等人发展会员皆收取630元,其中虚构的手机GPS费用220元高某某先行扣留,剩余410元作为会费交给郭某某。

为了给“赤峰410”贷款项目会员垫资以促使该项目尽快放款,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高某某5万元、转给揣某某10万元,2019年8月3日,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揣某某5.103万元,揣某某收到邹某某转账后在次日取现,共计交给高某某15万元现金。高某某获得邹某某垫付的20万元后,按每个会员扣留220元共计扣留6.9万余元后,余款转给郭某某。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以为了尽快放款需要打点贷款公司为由,谎称需要每个会员凑70元钱,揣某某按照每个会员70元的要求收取了被害人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费某某共计280元的费用,后揣某某将该280元转账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名单统计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前科情况、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揣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费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自己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先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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