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开设于老挝的“中彩网”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工作期间,联络被告人郭某某为其公司招募人员。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该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介绍周某某(已判决)等人至该公司做业务员,并从中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冒充女性身份假意和被害人刘某某网恋并让刘某某一起投注买彩票赚钱,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彩票网站客服以办活动有优惠等为名,共同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在前述公司控制的虚假的博彩平台“中彩网”上充值、投注,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华龙商务大厦等地多次向该公司控制的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209.5万元,仅提现5.3万后无法提现。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塘下村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米兰春天商务宾馆309房间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高某某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郭某某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某帮助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鹭颖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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