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塑车间主任,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塑车间计划员,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威尔公司”)担任注塑车间经理期间,伙同被告人银某某(系赛特威尔公司注塑车间主任)、洪某某(系赛特威尔公司注塑车间计划员),利用管理车间的职务之便,将原料、回料以及垃圾料藏匿于注塑车间三楼,后贩卖给丁某某、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利共计192278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6日,高某某将PA-707K型ABS塑料原料1.625吨(价值23888元)销赃给丁某某获利19950元,其中银某某分得5200元,洪某某分得4000元。
2.2019年3月10日,高某某将HF-630型阻燃ABS塑料原料0.5吨、HF-630型阻燃ABS塑料回料0.5吨、PA-707K型ABS塑料回料1吨、5197型PS塑料原料0.2吨、5197型PS塑料回料2吨(价值共计49115元)销赃给熊某某获利46800元,其中银某某分得20000元,洪某某分得5000元。
3.2019年3月24日,高某某将HF-630型阻燃ABS塑料原料1吨、HF-630型阻燃ABS塑料回料1吨、PA-707K型ABS塑料回料1吨、5197型PS塑料原料1吨、5197型PS塑料回料0.2吨(价值共计61713元)销赃给熊某某获利49136元,其中银某某分得20000元,洪某某分得5000元。
4.2019年4月30日,高某某将HF-630型阻燃ABS塑料原料0.5吨、HF-630型阻燃ABS塑料回料0.5吨、PA-707K型ABS塑料回料1吨、5197型PS塑料原料0.3吨、5197型PS塑料回料1.7吨(价值共计48501元)销赃给熊某某获利45392元,其中银某某分得10000元,洪某某分得5000元。
5.2019年6月26日,高某某将PA-707K型ABS塑料回料2吨、5197型PS塑料回料1.1吨(价值共计33488元)、合金回料0.5吨、垃圾料0.6吨销赃给熊某某获利31000元,其中银某某分得10000元,洪某某分得50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03078元、银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0000元,洪某某家属代为退赔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单、产品报价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票据;
2.证人胡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熊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银某某、洪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安保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银某某、洪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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