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贰仟元;因赌博,于2015年6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4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7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重庆老火锅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故对重庆老火锅店内白酒、酒瓶、电脑显示屏、手机等物品进行打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亦参与打砸。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无故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在民警处警要求其离开现场后,再次返回现场对饭店玻璃门、玻璃墙进行毁损。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物价局价格鉴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亚东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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