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未来城北门**足浴店,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雷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兰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兰考县城关乡健康南路未来城北门口东100米路南金沙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疑似提供色情服务。随后将涉嫌卖淫的李圆圆、孙亚琪、杨青华,涉嫌容留卖淫的高某某、雷某某依法传唤至兰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后经询问,李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对其在高某某、雷某某提供场所卖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讯问,高某某与雷某某对容留李圆圆、孙亚琪、杨青华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沈某某、岳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兰考县中心医院免疫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雷某某在足浴中心容留三人以上卖淫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和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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