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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饶明亚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饶明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另有重要罪行,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7日两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2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另有重要罪行,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明亚、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冉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马山镇马头山酒店、水木孔农家乐等地开设“三公”流动赌场,被告人饶明亚、高某某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牟利,为赌场组织者冉某某、谢某某、丁某某、李某甲、任某某(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提供赌资。其中,饶明亚、高某某、李某乙三人为冉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为谢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为丁某某提供赌资1万元,为李某甲提供赌资4万元,为任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为王某甲提供赌资4万元,为王某乙提供赌资2万元。饶明亚、高某某、李某乙获利2万余元,每人分得7000余元。

2、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由被告人饶明亚担保,被害人杨某甲先后在张某某、谭某某、冯某某、李某丙等人处借高利贷共12.5万元,每天需支付利息2500元。后杨某甲无力偿还于2018年6月外出躲债。

2018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饶明亚打电话要求杨某甲母亲胡某甲还钱,并约胡某甲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双拥路移动公司门口见面。下午17时许,胡某甲来到湄江街道办事处双拥路湄潭县移动公司门前花台边,饶明亚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看守胡某甲,要求胡某甲“不拿钱就不准走”。胡某甲无钱偿还,就不敢离开。饶明亚、高某某二人不间断地在移动公司门口对胡某甲进行看守,一直持续到7月26日凌晨3点左右,胡某某才得以离开。

2018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饶明亚打电话要求被害人胡某甲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茶海路茶城医院对面见面,饶明亚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继续逼迫胡某甲想办法还钱。胡某甲无钱还债,饶明亚要求胡某甲“就坐在这里想办法”,饶明亚、高某某则在附近或饶明亚的车上对胡某甲进行看守,直到7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胡某某才得以离开。

2018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饶明亚又打电话要求被害人胡某甲到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对面人行道上见面,饶明亚伙同高某某继续逼迫胡某甲想办法还钱,不准胡某甲离开。直至7月28日凌晨3时左右,胡某某才得以离开。饶明亚、高某某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方式限制胡某甲人身自由三次共计时间约40小时。

2018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饶明亚在湄潭县清华园小区广场找到被害人杨某甲,继续逼迫杨某甲还钱。杨某甲无钱偿还,饶明亚将杨某甲带到湄潭县湄江街道通恒后面辣椒市“老婆婆”麻将馆滞留约2小时。当日下午饶明亚又将杨某甲带至清华园附近吃饭,19时许,饶明亚又将杨某甲带至湄潭县广州久龙酒店1015号房间,随后电话通知李某丙前来向杨某甲逼债。杨某甲发短信给自己妻子赵某某求救,赵某某就让胡某甲到广州久龙酒店找杨某甲。当日22时许,胡某甲到广州久龙酒店1015号房间找到杨某甲、饶明亚、李某丙三人,准备带杨某甲离开,并与饶明亚发生争吵。饶明亚拿起客房的座机电话砸杨某甲,动手殴打杨某甲,胡某甲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杨某甲、胡某甲、饶明亚带回湄江派出所处理,李某丙自行离开久龙酒店。因杨某甲隐瞒其被饶明亚殴打的事实,民警便告知饶明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杨某甲、胡某甲从湄江派出所出来后,饶明亚继续在派出所门前花台边向杨某甲逼债,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甲才得以离开。

3、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10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饶明亚到马山镇清江街上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继续追讨高利贷。饶明亚在杨某甲家中威胁杨某甲“不还钱就不走了”,当晚饶明亚在杨某甲家客厅沙发上睡了一晚。次日,因杨某乙、胡某甲没有借到钱偿还饶明亚,饶明亚仍然没有离开,继续在杨某甲家客厅滞留,夜间在杨某甲家沙发上睡觉。第三日上午11时许,杨某乙认为饶明亚在自己家待了两个晚上,严重影响了自己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要求饶明亚离开。饶明亚坐在杨某乙家客厅沙发上拒绝离开,后杨某乙威胁报警后,饶明亚才从杨某甲家中离开。

4、强迫交易罪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殷某某、晏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席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碧水蓝天“云水酒店”赌博,席某某向被告人饶明亚借高利贷2万元,另在殷某某处借高利贷2万元、晏某某处借高利贷1万元,约定利息均为“天息”,即1万元每天利息500元。席某某支付几天利息后无钱偿还饶明亚等人的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10时许,饶明亚、殷某某、晏某某为追讨席某某所欠高利贷,经商议后由殷某某打电话通知席某某到湄潭县湄江街道辣椒市“老婆婆”麻将馆。席某某驾驶自己的贵CV****号江淮车到麻将馆后,饶明亚、殷某某、晏某某向席某某逼债,并威胁席某某“今天不还钱就走不了路,要么还钱,要么押车”。席某某无钱偿还,也不同意押车。双方僵持至当日中午12时许,席某某还是找不到钱还债,饶明亚喊了一声:“走,押车”,殷某某将席某某强行拉上车,与晏某某一起将席某某控制在贵CV****号车中间排位置,由饶明亚驾驶席某某的车,几人开车到黄家坝街道找到曹某某,后由曹某某介绍杨某乙押车。经饶明亚与杨某乙商谈,以50000元的价格将席某某的贵CV****号江淮车质押给杨某乙,月息6%。席某某不愿意押车,饶明亚、殷某某便对席某某进行辱骂,席某某被逼无奈同意押车。杨某乙扣除当月3000元钱的利息后支付4.7万元给席某某,随后饶明亚、殷某某、晏某某将席某某带至老婆婆麻将馆,由席某某偿还饶明亚、殷某某、晏某某、张某某高利贷共计4.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饶明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丁某某、冉某某、金某某、谢某某、任某某、杨某甲、赵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杨某乙、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明亚、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明亚为发放高利贷牟利,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为追讨高利贷,采取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滞留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强迫他人将车辆质押后借贷5万元,情节严重。饶明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为发放高利贷牟利,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为追讨高利贷,采取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饶明亚、高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饶明亚、高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饶明亚现羁押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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