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住合肥市**工业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肥东县**镇**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9日21时许,在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西段兰州**附近,被害人鲁某某等人因琐事与马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打架。之后,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及马某乙等人共同殴打鲁某某,致鲁某某左腿胫骨骨折。2019年6月17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后,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亲属与被害人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鲁某某对高某某、马某甲等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3.证人(同案人)朱某某、马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程某某、付某某;4.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因琐事结伙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