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113241986********,工作单位:南阳市卧龙区**购物广场采购,户籍地址:河南省镇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13031990********,工作单位南阳市**中商菜市场销售青菜,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园**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了自己收购小白菜没有合格证,并将小白菜卖给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了采购这批小白菜时也没有索要检测合格证明,被检测芹菜使用农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鉴定结果不合格。上述证据已证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鉴于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情况,高某某、黄某某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高某某、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张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黄某某*********** 高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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